为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发展需要,加强我院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指导教师的水平,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除严格执行学校的《导师遴选文件》外,特制定本制度。
一、导师遴选评审专家组
颜文斌、覃事栋、欧阳玉祝、彭晓春、肖竹平
李佑稷、张朝晖、麻成金、李辉
二、申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政治思想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治学严谨,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应具备教授、副教授(具有博士学位)技术职称,且业务水平较高,熟悉学位条例以及培养研究生的各项规定,能保证培养质量。
3.科研能力强,有持续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足够科研经费,近三年主持与学科方向一致的省科技厅或国家级科研项目一项,或者主持与学科方向一致的横向科研项目一项(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
4.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基础研究者近三年内在SCI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应用研究者近三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在学校规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与本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累计5篇(项)以上。
5.研究生导师招收研究生时不得超过57周岁。
6.校外人员遴选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按以上条件执行。
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手续及审核办法
1.凡本院有硕士学位授予或有硕士生招生权的学科、专业需设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由本人在网上提出申请,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再向学校推荐。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对申请者逐个进行评审并投票表决,经委员会过2/3同意即可通过。
3.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将遴选申请材料及汇总表交研究生处,经审批后,方可取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一般一次只批准申请人在一个专业中指导硕士生,凡指导教师转专业或增加新的专业指导硕士研究生必须写出申请报告,按同样手续审批。
5.审批工作一般在每年上半年进行一次。个人申请必须在6月初提出,经审批后方能列入下年度招生专业目录。
(本规定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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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