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是国家学位教育的最高层次,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为了明确导师岗位职责、导师上岗遴选程序,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完善学科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学校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
通过导师遴选,获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列入当年招生计划。准备新上岗的导师,招收到研究生后,正式聘任上岗。导师上岗聘任期一般为三年;已经聘任上岗的导师的聘任期,按所招收研究生入学时间连续计算。
二、研究生导师岗位聘任的自动终止
(一)导师调离本学校时,导师岗位聘任自动终止;
(二)指导的在学研究生已全部毕业,导师岗位聘任自动终止;
(三)由于身体状况或研究项目及科研经费等原因而不能胜任研究生导师工作的人员;
(四)出国时间超过一年而又不能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
(五)连续三年没有招收到研究生的导师,将自动取消上岗资格。
(六)终止导师岗位聘任和取消上岗资格的人员,申请招收研究生,需按新上岗导师遴选程序与条件申请上岗遴选。
三、附则
本条例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2015年10月27日讨论通过,2015年11月1日正式执行。